2004年11月10日,星期三(GSM+8 北京时间)
浙江法制报 > 第四版:钱江潮 改变文字大小:   | 打印 | 关闭 
足球比赛踢出官司 医疗费用球员分担
申屠清儿 余舒盈

  本报讯 一场气氛融洽的足球“友谊赛”踢出了官司,球场上的对手成了对簿公堂的原、被告。日前,杭州市余杭区法院审判了该区第一例因足球赛导致的人身损害案。
  今年7月11日下午4时许,施某与钱某(均未成年)等10人自行组成两队,在余杭某中学操场进行足球友谊比赛。赛中,施某带球进攻时与钱某发生冲撞并受伤。施某认为是钱某造成其摔倒受伤,应赔偿其损失,故一纸诉状将钱某及其父告上了法庭。
  经审理法院认为,足球运动是一项对抗激烈的竞技运动,对比赛中球员间的合理碰撞造成的身体伤害,施某、钱某及其他参与者在主观上均无过错。因此,施某因伤造成的经济损失,应依据公平原则,由参赛球员分担。
  据此,法院作出判决:由钱某的父亲赔偿施某医疗费等经济损失15000元,驳回施某的其他诉讼请求。(申屠清儿 余舒盈)